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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 2017-02-22 17:32
来源 : 罗定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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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向公众提供办事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罗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编制了《罗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中心办事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

一、公开范围及分类

本指南所公开的信息是本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有关的信息。主要分为以下6类:

1、机构信息本中心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文件,主要包括由国家、省、市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国家、省疾控中心和本中心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工作动态,主要包括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技术管理应用研究指导。

4、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中心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技术服务项目、内容、服务人群及实施程序。

5、收费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服务的价格及收费依据。

6、其他信息,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确定的应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 公开形式

本中心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http://jkzx.luoding.gov.Cn。此外,还将通过政务公开专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信息。本中心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3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中心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中心办公室查阅。

● 公开时限

本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罗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完整后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箱地址: ldcdc01@163.com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向本单位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罗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平南开发区兴隆路133号。 邮政编码:527200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6-3923103    传真:0766-3923103

电子信箱:ldcdc01@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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